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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司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9-29 信息员:李燕红 浏览次数:378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员工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体要求,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健全机制、务求实效,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更多地吸收到党内,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夯实党执政的组织基础,为建设更具特色、更为开放、更加和谐的国内一流农林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规划和重点

   (一)加强规划指导。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 积极稳妥地对发展党员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保持党员队伍适度规模。公司党委要研究制定发展党员5年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上一级党委审批。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定期报告、分析和指导检查制度,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下属党委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向公司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各下属党委每半年要向公司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二)注重发展重点。重视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选择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负责联系培养教育;巩固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格局;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切实做好独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员工入党。

   (三)突出政治标准。发展党员要始终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思想政治、能力素质、道德品行、现实表现等综合素质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察大员工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师生评议,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四)实行总量调控。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党员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党员队伍结构不断得到优化。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党员,根据规划每年确定发展党员数量和增长比例,确保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考察

   (一)要求入党的同志应向党组织正式递交书面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交给本人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对年龄在28周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申请人,党支部应同时将申请人名单提供给所在团支部,由所在团支部按照《共青团公司委员会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推优。

   (二)党支部要在收到入党申请书的三个月之内(或接到推优名单后一个月之内),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申请人是否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讨论时要重视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党支部要为每位入党积极分子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三)培养联系人职责:

    1、指导申请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2、负责向入党积极分子讲解党的基本知识,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并经常与他们谈心,审阅他们的思想汇报,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

    4、每半年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的考察意见,并将考察意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同时向入党积极分子反馈考察意见。

   对外校或本校其他单位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做好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和续档工作,指定正式党员对其继续培养。

   (四)以各级党校为主阵地,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支部要创造条件,培养和锻炼入党积极分子,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分配给他们一定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并检查完成任务的情况,根据完成的情况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支部委员会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对考察结果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并对照《**》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列入发展对象或继续考察培养。

   (六)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至少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如实汇报个人的学习、工作、生活表现,尤其是汇报按照党员条件要求所作的努力,对党的方针政策的认识,以及完成党支部交给的任务等情况。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

  (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前,应进行“述责答辩”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关。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1、理想信念不坚定、道德品行不好、入党动机不端正;

   2、年龄未满18周岁;

   3、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考察时间累计不满一年;

   4、28周岁以下共青团员未经过团组织推优;

   5、未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

   6、受校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处分)未满1年;

   7、未按期向党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

   8、各类进修生、成人教育(含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员工,在我司全脱产学习时间在两年以下;

   9、员工综合测评(或各科学习成绩总分)未达到该专业中等水平;

   10、员工未通过“述责答辩

   11、有其它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情形。

   (二)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述责答辩”等途径,广泛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党支部对拟提交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党员群众对拟发展对象有异议或意见,向所属党委反映,核查中发现有明显不符合党员条件者,不能作为近期发展对象。

   (四)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下属党委要对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没有通过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对象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

下属党委审核发展对象,要召开党委会集体审议并逐个进行表决。

    五、发展对象材料预审

   (一)下属党委在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和入党手续进行全面审查。

党支部应将近期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提前10天报所属党委预审,预审的档案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教工);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4、思想汇报;5、近一个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员工);6、发展对象班的结业证书复印件;7、征求群众意见;8、政审外调函;9、政审综合意见(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政审综合情况栏详细填写意见并加盖下属党委公章)。

   (二)下属党委接到各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档案材料后的10天之内,要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发放《入党志愿书》。有设党总支的需要先报党总支审查。

   (三)入党介绍人应指导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协助支委会对《入党志愿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能提交支部大会表决通过。

    六、预备党员的接收、考察和转正

   (一)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应进行预备党员的“述责答辩”,答辩通过者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发展对象本人必须参加会议,应在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通过的发展对象一周内须报下属党委审批。

   (三)下属党委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下属党委审批后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相关党支部。

   (四)审批通过后,下属党委统一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五)各党支部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培养,落实好考察人。支部委员会每半年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情况分析会,帮助解决预备党员思想和实际问题。按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有针对性地进行帮助。

   (六)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之前一周以内,个人应向所在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支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转正前应进行预备党员的“述责答辩”,答辩通过者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做法参照发展对象公示)。支部委员会及时(一般在一个月之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个月)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应将其按期转正。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按规定延期转正:

   1、预备党员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员工预备党员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期末考试有2门及以上必修课程补考;在设岗定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拒不上岗,经考核不合格;

   3、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能履行党员义务;

   4、未取得预备党员培训班合格证书。

   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应按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教工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学年考核不合格;

   2、员工党员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延长预备期后,仍不具备党员基本条件的。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七、审批权限和时限

   (一)由公司党委授权下属党委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

   (二)各下属党委对各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应于一个月之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对审批两人以上的,应逐个审议。在审批预备党员前,下属党委要派人进行谈话,谈话人应为下属党委委员或党委组织员(或特邀党建组织员),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对其思想政治素质、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工作生活、专业学习、表现及对自身不足的认识情况作进一步考察,并将谈话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详细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作为下属党委(党总支)讨论审批(查)的重要依据。

   (三)下属党委对各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应于一个月内复核,并在《入党志愿书》的“党委审批意见”栏中填写审批意见,在《新发展党员情况登记表》或《预备党员转正情况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四)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审批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所在支部。所在支部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宣布上级组织的审批结果,对预备党员还要确定考察人。对未被批准入党的,要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下达给各下属党委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数核发《入党志愿书》,因故未完成发展党员计划数时,未使用的《入党志愿书》必须退回。凡《入党志愿书》因管理不善而遗失,或未预审通过而发放的,应追究组织管理责任,党委秘书负直接责任,并予以党内通报。

    八、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档案管理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书面材料(含入党申请书)及预备党员的档案,由各党支部组织委员保管,未配组织委员的,由支部书记暂时保管。《预备党员考察表》由各党支部指定的考察人暂时保管。预备党员转正后档案材料归其人事档案。

   (二)档案交接的双方要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并将移交、接收登记存入文书档案备查。人事变动时,要及时将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档案转入新的学习、工作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调离学校(毕业)之前,所在支部应实事求是地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鉴定、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上交至所属党委,由所属党委在鉴定上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材料一并上交档案管理部门。

   (三)发展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新党员大会、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以及下属党委审批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会议记录和测评票、表决票以及公示材料都应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九、发展党员的领导与责任

   (一)公司党委对发展党员负有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负有主管责任,下属党委负有审批、把关责任,党支部负有直接培养和考察的责任。校院两级党委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分管副书记、公司党委副书记是校院两级发展党员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支部书记、辅导员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级党组织负责人和培养考察人都要严格履行**规定,落实好培养、教育、考察、审批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

   (二)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半年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实现象。下属党委每半年要向公司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三)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查处和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十、附则

    (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中共公司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的规定(试行)》(闽农林大党组字〔2009〕23号)同时废止。

    (二)本规定由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