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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司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6-01 信息员:吴元华 浏览次数:135

 

 

 

闽农林大研字〔2011〕24号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现将《公司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  建  农  林  大  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公司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公司产品的重要环节,专业实践基地则是实现专业学位公司产品目标的重要条件保障,也是“产学研一体化”合作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形式。为规范我司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公司产品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闽农林大研字[201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专业实践基地是指为以全日制为主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研究活动所提供的具有一定承载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可由依托单位及其所在区域或所在系统内相关的若干机构构成。

第二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学院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立,切实可行;责权明确,合作共赢;分级管理,规范有序;相对稳定,讲求效益。

第三条  学校、学院根据公司产品需要分别设立校、院两级实践基地。校级实践基地按专业学位类别设立,命名为“公司XXXX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院级实践基地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立,命名为“公司XXXX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

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每种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根据需要建立1-2个校级实践基地,各学院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个院级实践基地。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及构成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依托单位有必要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五)符合就地就近原则,实践基地所在地尽量离学校较近,同一基地的依托单位与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合理的区域范围内。

(六)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校级实践基地须有能力承担至少20名研究生参加实践;院级实践基地的基本承载能力自定。

第六条  结合我司实际,校级实践基地主要依托我司已获批准的省级研究生教育创新基地和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

第七条  院级实践基地由各学院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设立,由相应的学院负责人与合作单位签订协议,交一份到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对协议到期的实践基地,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者自动终止合作和取消相应基地资格。

实践基地的建设

第九条  学院要成立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小组,负责制定专业实践的管理办法,保证研究生的科技创新研究和实践,落实专业实践活动计划、安排指导教师、专业实践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等。可根据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一条  实践基地应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和实践基地共同推荐和聘任专业学位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专业实践指导教师、实践教学任课教师,开展必要的培训。

第十三条 学院应按年度向研究生处提交实践基地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基地一年来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业化和基地建设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实践基地学术型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研究生第一导师的享受本校第一导师同等待遇。被聘任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的,每指导一名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校给予1000元的补贴。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