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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 :2010-07-06 信息员: 浏览次数:276
一、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行,有计划、分期分批选送优秀骨干深造学习,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教职工申请参加各类学历(学位)教育,应来校工作或在职取得新学历(或学位)后工作满三年,方可申请。

二、凡现在职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在规定的专业学制内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学校不再审批延长学习年限。对于不能在规定的专业学制内完成学业者,不再减免其工作量,其中不能完成工作定额的,不享受校内津贴中的基本岗位津贴。

请各有关学院、有关导师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在职学习的教职工要合理安排学习计划,如期完成学业。同时要严格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以协议的形式予以承诺。

三、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起执行,试行一年。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司人事处

                                    二00七年四月三日